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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5、犯罪绝不能有追述期!

  215、犯罪绝不能有追述期! (第1/2页)
  
  审判院接待室内,一审法官刘志鹏看着李晨的上诉状,气愤无比。
  
  当基层法官二十多年,他还是第一次被人质疑专业能力。
  
  说是询问,更不如说是指责。
  
  问题一,廖鸿强到底有没有持械聚众斗殴。
  
  在案件中,双方口供具有明显出入。
  
  廖鸿强的口供中,否认自己的聚众斗殴行为,声称自己拿棍棒是因为对方人数上的不等所带来的威胁,他的同学是拉架的,不应该属于聚众的成员。
  
  而另一方的口供中,廖鸿强等人全部参与斗殴,人人手持棍棒,长短不等。
  
  等询问对方为何不报警时,他们的回答:
  
  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,又没有太过严重的伤势。
  
  对方没有构成轻伤,也没有报案人进行举报,是武协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所审出来的结果,而犯罪嫌疑人与他人聚众斗殴,和另一起案件并无直接关系。
  
  换句话说:
  
  犯罪分子和别人打架斗殴被抓起来了,在审讯中发现他在很久以前还和别人发生过冲突,武协机关也顺藤摸瓜把曾经和他们发生冲突的人给抓了,理由就是多年前曾经和这个人发生了矛盾,违反了法律规定,这合理么?
  
  第二个问题,犯罪的实体性证据。
  
  在案件中,双方殴打的实性行为,只有对方的口供描述。
  
  而口供的描述中,武器的长短没有统一的口供。
  
  六个嫌疑人,六种说辞,武器到底多长?
  
  十厘米?二十厘米?还是五十厘米?
  
  既然有具体的所指,作为执法单位,是否需要拿出相对应的证据来证明这起案件是真的发生过?
  
  第三点问题,案件的追述期。
  
  案件的追述期,根据对方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进行判定。
  
  既犯罪嫌疑人完成犯罪日起开始计算。
  
  案发后距离警方立案过去了十几年,而武协部门当时也没有接到报警进行立案侦查,廖鸿强等人也未曾通过不法手段躲避追责。
  
  既有法律对案件追述的规定,为何还会在十几年后对一个曾经可能发生过的案件,去追究其法律责任?
  
  最要命的就是后面的话,这就差点直说他们乱判案了。
  
  “你这个上诉状,语言未免也太激烈了吧?”
  
  看完李晨的上诉状,刘法官看着李晨开口问道。
  
  这玩意要是换做脾气急的法官,怕是早就忍不住破口大骂了吧?
  
  你一个律师,为犯罪分子脱罪就脱罪呗,干嘛要往人家头上乱扣帽子?
  
  还法无授权不可出…
  
  “我说的不是实话么?”
  
  李晨闻言面无表情的看着对面的原审法官。
  
  他就是让对方看看,自己到底干的什么活判的什么案。
  
  龙国在关于上诉事有明确的规定:
  
  上诉是,需要在原审审判院提起。
  
  关于上诉状所描述的内容,原审法官会看到。
  
  这也是很不合理的地方。
  
  上诉,就是不满当地审判院的判决,和起诉这家审判院差不多。
  
  而上诉状的内容,原审判院的法官会看到,哪怕是你直接交到上级审判院,他们也会把你的内容发送到原审判院。
  
  或许正是因为这样,上诉的内容才会这么难写。
  
  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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